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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




      目 录


      一、制度法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二章)…(1)


      二、深度解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一)…………(6)


      三、警示案例:赖小民案涉案财物近17亿元已追缴………………………………(8)


      四、廉洁文化:《与天下同利者 天下持之》……………………………………(14)



      制度法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第一、二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未完待续)



      深度解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一)

      出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背景和目的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结构调整的中坚力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需要,是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思路,明确了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并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国有企业必须适应市场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规范经营决策、资产保值增值、公平参与竞争、提高企业效率、增强企业活力、承担社会责任为重点,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有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必要环节,其根本目的在于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促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三中全会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其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是一项重点内容。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国家委派,担负着企业决策和经营管理的重任,掌管着企业的人权、事权、财权。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很容易发生腐败问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职工群众的利益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抓住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这个重点,就抓住了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要害和关键。因此,近年来,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一系列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的重要法规制度。只有广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廉洁从业,才能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完成三中全会确定的深化改革任务。



      警示案例


      赖小民案涉案财物近17亿元已追缴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0年8月1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站上被告席。

      当天,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华融公司原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针对赖小民的起诉书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直接或通过他人索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尚未完成收受。此外,赖小民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

      据了解,截至目前,赖小民案涉案财物近17亿元已追缴到位,剩余款项因涉其他在办案件正在追缴中。

      赖小民的巨额贪腐资产到底有哪些

      从接受审查调查到案件开庭审理,赖小民案备受关注。

      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个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018年10月15日,赖小民被公布开除党籍和公职。

      “我们也曾经办过多件金融领域的案件,但是都不像赖小民事后查清的违纪违法的这种数额、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手段,都是触目惊心。”2020年1月,电视专题片《国家监察》披露查处赖小民案的相关情况:“他的违法所得最终数额还需经司法机关最终认定,但无疑将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所谓涉案款物,是指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款物和违纪违法所得的款物,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房产、金银珠宝、文物古玩、字画、家具、电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等。

      专题片《国家监察》披露,赖小民在北京某小区一处房屋内专门藏匿赃款,他管它叫做“超市”。赖小民实际收受的高达17亿余元的涉案财物,并非都是藏在其所谓“超市”里的巨额现金,其构成是多种多样的。除了现金,还包括大量房产、股权、名贵字画、高档汽车、黄金制品、名表、珠宝首饰等。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李艳茹介绍,审查调查中,审查组扣押了大量本外币现金、金银制品、字画、汽车、购物卡等物品,冻结了银行、证券、基金账户,查封了赖小民位于北京、珠海、海南等地房产多套、车位多个。

      “这些‘财物’无一例外都是赖小民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和定性依据。对涉案财物的应追尽追,也反映了我们党对腐败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李艳茹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作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赖小民,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干部监督室副主任陈清浦分析说,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金融领域资金密集、资源富集。作为国有金融企业“一把手”,赖小民本人手握大量金融资源,权力集中,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赖小民个人极度贪婪,无视党纪国法,也是其形成巨额贪腐的重要因素。

      “赖小民案涉案款物之多、金额之大让人触目惊心。这表明,当前金融领域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实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任重道远。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该案,释放出党中央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坚定决心,不论涉及什么人、不论涉及金额有多大,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李欣然说。

      全力追缴涉案财物,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违纪所得和违法所得一起查,不法利益和国家损失一起追,努力做到应追尽追、颗粒归仓。

      “如果我们办一个案件只查清了事实,而没能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不能算是一个成功的案件,老百姓也会不满意,还可能导致腐败分子产生‘牺牲我一个,幸福全家人’的侥幸心理。”李艳茹说。

      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违纪违法所得。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对涉嫌职务犯罪所得财物随案移送司法机关。近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陆续制定出台了《中央纪委机关涉案款物管理工作操作规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等,细化涉案财物的查扣、移交、保管、处置、监督管理各个环节,对工作全流程进行严格规范。

      “涉案财物一般包括大额现金、贵重物品、银行卡、存折、票据、合同、房产、汽车、贵金属、玉石、字画等,其形式不同,纪检监察机关的追缴方式也有所不同。”李艳茹介绍了四种常见的追缴方式:一是直接收缴。对于腐败分子收受的钱款、银行卡、理财产品等,经与司法沟通协商,全部随案移送。二是拍卖追缴。对于车辆、家具、贵金属、字画文物、大型摆件等,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按鉴定价格先行移送钱款。对可流通变现的物品,进行拍卖处置,委托三级以上资质拍卖行或第三方平台进行拍卖,所得钱款上缴国库。三是督促退缴。对于未足额上缴的涉案财物,通过思想教育要求或责令本人、亲属、相关涉案人足额退缴。四是挽回损失。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党员干部通过职务影响收受财物,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还要一追到底,督促和责成有关部门挽回经济损失。

      赖小民案涉案财物数量大、种类多,据赖小民案专案组介绍,审查调查过程中,审查组依法对赖小民办公室、住宅、财物藏匿地等涉案场所进行了搜查,对涉案现金、贵重物品、房产、文件资料等进行了查封、扣押,对相关银行、证券、保险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对不便搬运、保存及价值不大仍需进一步核实的部分物品原地封存。审查期间,相关涉案人员主动上交了部分涉案财物。审查组全力开展追赃工作,加强与公安机关、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华融公司的协调沟通,多措并举对资产、资金进行变现、追缴。截至目前,赖小民案涉案财物近17亿元已追缴到位,剩余款项因涉其他在办案件正在追缴中。

      纪检监察机关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赖小民犯罪所得财物,随案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系违纪违法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金融反腐

      金融领域腐败往往与金融市场风险交织在一起,一旦处理不当容易诱发系统性风险,对金融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金融领域反腐必须精准拆弹,要严格防止在金融反腐中引发次生风险。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领导和银保监会党委全力支持下,我们在赖小民案的查办中,按照‘三不’一体推进的思路,坚持从查清事实、追赃挽损、防控风险、弥补漏洞、重塑生态五个方面同步发力,既维护了党的队伍的纯洁性,维护了纪法的严肃性,也有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体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欣然说。

      赖小民案暴露了金融领域的制度和监管漏洞,警示必须加强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国有金融企业“一把手”的监督,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针对赖小民系列案件中“一把手”作案、内行作案、团伙式作案等特点,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深入查找金融风险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对利用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权、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权、信贷资源配置权、重大项目审批权等以权谋私、靠企吃企、损公肥私的腐败分子严肃果断查处。纪检监察组还指导华融公司以赖小民系列案件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线索为主干,重点针对各级“一把手”,先后查办一批案件,狠刹内部公关送礼的歪风,纠治贪图享乐的顽症。

      赖小民接受审查调查当天,银保监会党委即任命了华融公司新的党委书记,此后又调整了华融公司纪委书记。华融公司新的党委、纪委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出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研究制定肃清赖小民流毒实施意见,持续开展多轮警示教育活动,切实加强监督和案件查办,构建“党委牵头、纪委协助、部门推动、系统落实”的反腐败工作格局,坚决肃清赖小民流毒及汪平华、郭金童、白天辉等系列案件恶劣影响,推动党风企风好转。

      按规定,国有企业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上党委会集体决策,但赖小民却经常自己直接拍板,即使上会也是独断专行,听不进任何反对意见,将国有企业当作自己的私人领地。对此,华融公司以赖小民案为鉴,规范各级党委议事规则,清理各类工作领导小组、非法人治理主体决策机构75个,坚决整治“一言堂”现象和违规决策问题;规范公司各级党委、纪委请示报告管理规定,防止再次出现搞变通、打折扣、擅自决策、先斩后奏等问题。华融公司还把金融反腐败机制融入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将有关廉洁要求嵌入项目业务全流程,扎紧防止利益输送的制度笼子,提升金融治理水平。

      赖小民案件不仅暴露出此前华融公司内部监督形同虚设,也反映出外部监管存在明显的短板漏洞。驻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督促银保监会机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流程再造、监管协同推进,减少监管盲区和真空,提高监管效能。督促完善行业治理,抓紧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完善行业发展和日常监管的法律依据,推动会管经营类机构形成良好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韩亚栋)



      廉洁文化


      与天下同利者 天下持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古人讲:“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党章明确规定,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讲,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每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都在不停地奔走、奋斗,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中华传统文化中则对“利”有着深刻而辩证的认知。比如《周易》中就讲道:“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这里面提出的“利者,义之和也”意思就是,真正的大利,其实是利益与道义的统一,而非一味地逐利忘义。

      “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意思是与天下人同利的,就会得到天下人的拥护,“持”即拥护。这句话,出自《管子》:

      “凡人莫不欲利而恶害,是故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天下所谋,虽立必隳;天下所持,虽高不危。故曰:高安在乎同利。”

      跟与天下同利对应的则是“擅天下之利者,天下谋之”,意即独占天下利益的人,天下人就会反对他。一个人眼里只有自己的利益,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旁人、侵害旁人,是行之不远的,其获利最终也只是蝇头小利,小到一人、大到一国,都要学会与他人、他国共利共生。

      《管子》,主要收录的是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及其学派的言行事迹。管仲蒙鲍叔牙推荐担任齐国国相,辅佐齐桓公对内改革、富国强兵,对外尊王攘夷,最终齐国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被后人尊称为“管子”,蜀汉名相诸葛亮就经常以管仲、乐毅为人生期许。《管子》一书,记载了中国先秦时期治国平天下的思想,涉及了法家、儒家、道家、阴阳家、名家、兵家和农家的观点。

      管仲之所以能够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首,正是能以天下之利为利,而不是只贪图一己私利。齐桓公,虽然只是诸侯国君,同样有着天下的情怀和视野。公元前651年,天下诸侯在葵丘会盟,齐桓公提出要团结不要攻伐,不要以邻为壑、把祸水引向别国,“凡我同盟之人,既盟之后,言归于好”。齐桓公之所以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并不是因为他有多霸道,而是他主持公义、抵御外敌、保存华夏文明,得到诸侯认可。正如朱熹评价他“尊周室,攘夷狄,皆所以正天下也”。

      我们都知道,孔子是重义轻利的,《论语》中有一则记录了孔子对利的态度:“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欲速则不达,见小利则大事不成。”相应的,孟子的观点就是“以义治国,何必言利”,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对此解释道:君子不言利并不是一点都不考虑利,而是反对唯利是图,孟子是想用仁义二字来拔本塞源、匡正天下,实为“圣贤之心也”。

      从我们的文化源流来看,中华民族历来就有着“大道之行,天下为公”兼济天下的人类情怀,这是一种大义大利、大仁大勇。明白了这样的道理,也就读懂了中华民族为何经历风朝雨夕、穿越山海岁月,始终屹立不倒并且愈发坚毅前行。历史文化,已经与我们的命运融为一体,刻入我们的民族性格,成为灵魂深处的文化基因。

      习近平总书记引用“与天下同利者,天下持之”,既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更体现着我们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党章明确规定,我们党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一路走来,无论是碧血横飞、浩气四塞的革命岁月,热火朝天、如火如荼的建设时期,还是今天千帆竞发、百舸争流的新时代,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至上,以百姓心为心,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令举世为之瞩目。

      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路上,我们始终奋不顾身。我们所有的义无反顾,归根到底是为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那番意味深长的嘱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切实做到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刘同华)


      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我认为,我们党的党内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

      ——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典出

      三曰: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人主欲自知,则必直士。故天子立辅弼,设师保,所以举过也。夫人故不能自知,人主犹其。存亡安危,勿求於外,务在自知。

      ——《吕氏春秋·自知》


      释义

      想要知道一个物体是否平直,那么一定要用准绳量一量;想要知道一个物体是方还是圆,那就要用规矩来测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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